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運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運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等組織和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五條 在市城區和縣(市、區)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市城區禁止燃放區域包括鹽湖區東城辦事處、西城辦事處、南城辦事處、北城辦事處、中城辦事處、姚孟辦事處、大渠辦事處、安邑辦事處所轄行政區域和運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縣(市、區)城區禁止燃放區域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 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國家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敬(養)老院、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校教學區;
(六)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橋及地下空間;
(七)風景名勝區和山林、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八)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區域。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止煙花爆竹燃放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從事婚喪喜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等相關服務。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規定,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承辦宴席、慶典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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